私醫聯招
私醫聯招-報考資格
※本考試不受理陸生報考※凡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皆可報考:
∎大學畢業生(含應屆畢業生) |
∎大學肄業生持有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並檢附歷年成績單。修業累計滿二個學期以上者,得報考二年級;修業累計滿四個學期以上者,得報考三年級。 |
∎專科學校或專修科畢業者,或修滿規定修業年限之肄業生,持有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並檢附歷年成績單,可以報考二年級或三年級。 |
∎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通過,持有專科學校畢業程度學力鑑定通過證書,得報考二年級或三年級。 |
∎年滿二十二歲、高級中等學校畢(結)業或已修業期滿者,並修習下列不同科目課程累計達八十學分以上,持有學分證明者,可以報考二年級或三年級。 1.大學或空中大學之大學程度學分課程 2.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學分班課程。 3.教育部認可之非正規教育課程。 4.職業訓練機構開設經教育部認可之專科以上教育階段職業繼續教育學分課程。 5.專科以上學校職業繼續教育學分課程 |
∎空中大學肄業全修生,修滿三十六學分者,得報考性質相近學系二年級,修滿七十二學分者,得報考性質相近學系三年級。 |
私醫聯招-考試須知
學校 | 台北醫學大學、長庚大學、中國醫藥大學、中山醫學大學、高雄醫學大學、慈濟大學,每年由六間學校輪流主辦出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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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章發售 | 113年3月29日,113年由慈濟大學主辦 ▸簡章下載 |
報名方式 | 113年6月4日至11日止,採網路個別報名 |
筆試日期 | 113年8月3日(星期六) |
報名學校 | 私醫聯招,以分數高低填寫志願 |
報名科系 | 採計科目不得有零分或缺考,至多可填30個志願 |
出題方式 | 50題選擇題(答案4選1,每題2分,每題答錯倒扣0.7分) |
考試科目 | 二年級:國文、英文、普通生物學、普通化學 三年級:採計科目依各校系規定,組合如下 (1)英文、國文 (2)英文、普通生物學 (3)英文、普通化學 |
作答方式 | 2B鉛筆作答(與二技考試相同) |
成績查詢 | 113年8月9日(星期五) |
選填志願 | 113年8月12日至16日止 |
放榜日期 | 113年8月23日(星期五) |
畢業出路 | 國家醫事專業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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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醫聯招-報考注意事項
∎符合報考二年級及三年級資格者,只能擇一報考。 |
∎報名前請先自行審慎確認報考資格,資格不符者請勿報名,報名後經資格審驗發現資格不符者,取消其報考、分發資格,所繳報名費及資料亦不退還。 |
∎報考轉學者,可能因各校入學學分抵免規定或擋修規定不同,造成無法依預定修業年限畢業(可能延畢),請考生自行審慎考慮。 |
∎考生報考資格之認定,均以網路報名時輸入資料為依據,凡需補繳證件者, 須於113年8月7日(星期三)前郵寄所有補繳證件影本至本會(以限時掛號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否則取消選填志願資格。 |
∎因操行成績不及格而退學者,不得報考原肄業學校各學系。 |
∎原就讀私醫聯招學校(中山醫學大學、中國醫藥大學、長庚大學、高雄醫學大學、慈濟大學、臺北醫學大學)考生,務必確認成績單上是否有提供操行成績,若無,請向原學校申請證明,以利報考資格審核。 |
∎本招生校系以醫藥衛生相關學系為主,課程或實習具實務操作及與人直接互動的特性,學生必備相當之視覺、聽覺、辨色、行動、口語溝通及情緒管理能力,以因應日後職場醫療服務或實驗研究所需。各系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
∎考生若有舞弊情事,經查證屬實者,除依本考試「考試試場規則及違規處理辦法(附錄二)」處理外,應由就讀學校為必要之議處。 |
∎考生應考時務必攜帶准考證及國民身分證正本(或以有效期限內之護照、駕照、附有照片之健保卡等證件正本替代)入場應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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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報考資格應繳相關證件一覽表
報名身分 | 應繳相關證件(影本即可)請浮貼於「證件黏貼表」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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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證 | 學生證或在學證明 | 修(休)業 證明書 |
學位證書 | 資格證明書 | 歷年成績單 | ||
大學生 | 已休、退學學生 | ● | ● | ||||
大一在學學生 | ● | ● | ● | ||||
大二以上在學學生 | ● | ● | ● | ||||
畢業生 | ● | ● | |||||
專科生 | 畢業生(含應屆畢業生) | ● | ● | ||||
肄業生 | ● | ● | ●(含學分數) | ||||
同等學力鑑定考試 | ● | ● | |||||
同等學歷 | 空大肄業全修生 | ● | ●(含學分數) | ||||
大學推廣教育學分班學員 | ● | ●(含學分數) | |||||
持有高級中等學系畢(結)業證書或已修業期滿 | ● | ● | ● | ||||
持國外學歷報考者 | ● | 依「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規定繳交相關文件供本會辦理查驗及查證 | |||||
持香港或澳門學歷報考者 | ● | 依「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規定繳交相關文件供本會辦理查驗及查證 | |||||
持大陸學歷報考者 | ● | 依「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規定繳交學歷相關文件供本會辦理查驗及查證 |
∎大一在校生應寄修業累計滿二學期(含)以上成績單,因尚無一年級下學期成績單,報名時須先繳交「證件補繳切結書」;大二在校生應寄修業累計滿四學期(含)以上成績單,因尚無二年級下學期成績單,報名時須先繳交「證件補繳切結書」。 |
∎專科學校(進修或補習)應屆畢(結)業生,應寄學位證書影本。 |
∎證件補繳切結書缺繳之證件須於113年8月7日(三)前補齊,否則取消選填志願資格,考生不得異議。 |
∎所有證件均以網路上輸入內容為審驗依據,審驗時若發現其與報考資格不符者不核發准考證。 |
∎更改姓名之考生,學歷(力)證件影本與身分證姓名不同者,須附繳戶籍謄本一份。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