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考資格--
凡具備下列學歷 ( 力 ) 資格條件之一,且已參加技專校院入學測驗中心所辦理之九十五學年度技術校院二年制統一入學測驗 ( 簡稱「二技統一入學測驗」 ) 持有成績單者,得以參加二技日間部或進修部聯合登記分發。

一、 一般學力:

(一)國內公私立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經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者。

(二)公私立專科進修(補習)學校畢(結)業,並取得畢業證書或結業證明文件者。

二、 同等學力:

(一)持有考試院舉辦之高等考試或相當於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證書者。(註:中

            央暨地方機關公務人員薦任升等考試及格,不得比照「相當於高等考試之特種考

            試及資 格。)

(二)取得乙級(或相當於乙級)技術士證書資格後從事工作經驗四年以上,或取得甲

            級或相當於甲級)技術士證資格後從事工作經驗二年以上,持有證書及證明文件

            者。

(三)經專科學校畢業程度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及格,持有證書及證明文件者。

(四)曾在大學或空中大學累計修習大學程度學分或大學規定推廣教育學分達二年制專

            科學校畢業學分(至少為八十分),且持有證明文件者。

(五)二年制專科學校肄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 修畢日間部二年級上學期課程或夜間部三年級上學期課程,因故失學離校或休學

            二年以上,持有原校修業或轉學證明書及成績單者。

  2. 曾在日間部二年級下學期或夜間部三年級下學期肄業,因故失學離校或休學一年 

            以上,持有原校修業證明書及成績單者。

  3. 夜間部普通班、在職班規定修業年限二年者,比照日間部辦理。

(六)五年制專科學校肄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 修畢四年級下學期課程,因故失學離校或休學三年以上,持有原校修業或轉學證

            明書及成績單者。

  2. 修畢五年級上學期課程,因故失學離校或休學二年以上,持有原校修業或轉學證

            明書及成績單者。

  3. 曾在五年級下學期肄業,因故失學離校或休學一年以上,持有原校修業證明書及

            成績單者。

(七)三年制專科學校肄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 修畢日間部二年級下學期課程或夜間部三年級下學期課程,因故失學離校或休學

            三年 以上,持有原校修業或轉學證明書及成績單者。

  2. 修畢日間部三年級上學期課程或夜間部四年級上學期課程,因故失學離校或休學

            二年以上,持有原校修業證明書及成績單者。

  3. 曾在日間部三年級下學期或夜間部四年級下學期肄業,因故失學離校或休學一年   

            以上,持有原校修業證明書及成績單者。

(八)專科學校肄業學生修畢應修業年限,修滿總畢業學分數(二專在八十學分以上,

            五專在二百二十學分以上)而未畢業,持有原校修業證明書及成績單。

(九)大學(不含空中大學)肄業曾修畢二年級下學期課程,因故失學離校或休學一年

            以上,持有原校修業證明或轉學證明書及成績單者。

限制報名類別:報名海事類(一)、海事類(二)、藥學類、醫事類(一)或醫事類(二)者,除具備前項之資格外,尚需受下列科(組)畢(肄)業或資格之限制:

(一) 海事類 ( 一 ) :

  1.  限航海科(組)、駕駛科(組)、航海專修科(組)及漁業(撈)科(組)畢

           (肄)業始得報名。

  2.  海事專科學校之其他類科畢(肄)業者,需經參加考試院舉辦之河海航行人員特

              種考 試及格,領有一等(甲種)或二等(乙種)船副以上證書。

  3.  其他專科學校之相關類科畢(肄)業者,需經參加考試院舉辦之河海航行人員特

              種考試及格,領有一等(甲種)或二等(乙種)船 副以上證書。

(二) 海事類 ( 二 ) :

  1.  限造船科(組)、造船工程科(組)、輪機科(組)、輪機專修科(組)及 輪機

              工 程科(組)畢(肄)業始得報名。

  2.  海事專科學校之其他類科(組)畢(肄)業者,需經參加考試院舉辦之河海 航

              行人員特種考試及格,領有一等(甲種)或二等(乙種)管輪以上證書。

  3.  其他專科學校之相關類科(組)畢(肄)業者,需經參加考試院舉辦之河海航行

              人員 特種考試及格,領有一等(甲種)或二等(乙 種)管輪以上證書。

(三) 藥學類:

  限專科學校藥學科(組)畢(肄)業者。

(四) 醫事類 ( 一 ) :

  限專科學校醫事技術科(組)、醫事檢驗科(組)畢(肄)業者或專科畢(肄)業

        且具 醫事檢驗師(生)執照者。

(五) 醫事類 ( 二 ) :

  限專科學校放射技術科(組)畢(肄)業者或專科畢(肄)業且具放射技術師

     (士)執 照者。